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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需要视同销售吗?
2019-12-17 999+
本公司是一食品厂,有时会将生产好的产品直接拿去员工食堂吃,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要做“视同销售”?若要,其销售价格如何确定?是否要开具销售发票?是否可以举例说明?
  答: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不需要开具发票。

  视同销售价格依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例:A生产食品,将生产的食品以福利费形式发放给职工食堂食用,该食品按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额为10000元,生产成本为6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该应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非货币性福利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3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3 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 00

  贷:库存商品60 00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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